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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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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0373号)精神。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已发放到位的,需按新的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补足。现就补足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20203月,各地应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按其中一种身份发放补贴。

二、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补贴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方法进行测算。经测算,我市2020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市44/人·月、农村29/人·月。扣除3月份已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2020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应以下标准进行补发。城市73/人·月、农村 49/人·月(按通知规定36份应提高一倍标准发放)。

三、发放时限。各地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放到位。

四、报送要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结束后应立即填报新制作的《赣州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实施情况统计表》,各县(市、区)上报数据前务必跟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确保数据无误,并按照统一格式于2020514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发改委基金科指定邮箱(电子版一并发送)gzsfgwjjk@126.com,或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联系电话:8996224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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