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我省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从2016年的0.98元、2017年0.85元、2018年0.75元到2019年的0.55元,逐年呈递减趋势。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市发改委不再转报审批具体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光伏发电企业在不高于我省同期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范围内,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予以结算。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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