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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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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其他参与主体规范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提醒如下:

一、合法合规经营方面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含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网络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应当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发改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6.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7.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外地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8.用人单位或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发布含有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以及年龄、学历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其他参与主体应规范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积极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健全劳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禁止性经营方面

1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包括各类以人力资源服务、共享、代理、合作以及转包、加盟等方式的“假外包、真派遣”;矿山企业井下作业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款,不依法参保。

1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线下“黑职介”,通过自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非法职业中介,搭建互联网平台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开展招聘或职业中介;以人力资源测评、咨询等备案类服务为名非法开展职业中介。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和其他参与主体构不得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招转培”“培训贷”,即以招聘或职业中介、人力资源培训等为名,采取欺诈、诱导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接受非法职业培训,收取高额费用;诱骗、胁迫求职者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与网络贷款平台串联,为求职求学者提供办理贷款服务;不得以“内部推荐”“无门槛”“包过”“高收入”等为噱头,开展诱导培训和考证的虚假宣传;不得以非准入类就业岗位对持证上岗的要求,误导诱骗求职者报名参加技能培训。

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发布含有民族、性别、年龄、地域、学习形式等歧视性条件及其他与岗位适配性无关的限制性条件的招聘信息;不得以“保offer”“内推”高薪岗位等话术,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侵害求职者钱财行为;不得泄露、贩卖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1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1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介绍或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介绍或招用的其他人员。

1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不得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1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1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伙同院校垄断实习学生生源,组织安排毕业班学生到指定企业实习,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实习知情权、选择权,不得联合院校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并赚取“人头费”,严禁院校实习学生实习工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转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实习学生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强制学生实习等。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不得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开展岗位实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在用工旺季恶意抬高企业佣金或恶意调换用人企业,不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损害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在此敬告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各经营主体,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同时警告非法从事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人社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责任。

三、咨询电话

人力资源市场科:0797-8992186

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科:0797-8996036

四、举报投诉电话

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0797-8391469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



供稿部门:市场科

编校:申昌龙

审核:李明伟

监制:谢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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