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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赣州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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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行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征集确定赣州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条件及申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三)具有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格;

(四)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五)具备与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服务;

(六)遵守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七)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其中医疗机构需有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格;

(二)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且不少于30张康复床位;

(四)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器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五)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康复服务的条件,在工伤康复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六)具备与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康复费即时结算服务;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承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三)具备《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24437-2023)A级以上标准条件;

(四)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主要公共区域应当具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

(五)具备与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费即时结算服务;

(六)实现辅助器具配置产品的产品质量、生产批次、配置时间、回收处置等全流程可追溯;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等级证书。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有效服务协议;

(五)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康复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附件2);

(二)法人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等级证书。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康复设施设备资料(康复病房、康复功能评定和康复治疗、康复器械和设备配置等相关资料);

(五)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有效服务协议;

(六)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表》(附件3);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康复器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安全合格认证书;

(四)辅助器具配置设施设备资料(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等相关资料);

(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六)假肢、矫形器产品说明书,假肢装配标准等相关资料;

(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相关资料;

(八)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赣州市域范围内的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将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和(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医疗机构负责)向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纳入定点协议机构申请。

(二)评估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在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估不合格的,告知结果和原因。

(三)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与通过评估的机构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机构存在多执业地点并为同一法人的,应在申请前,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可视为同一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机构多执业地点或新增执业地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执业地点为主体向其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

(四)联网结算。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经办机构开通联网结算。

八、公告时间及要求

(一)符合条件、愿意承担我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定点服务任务的机构要严格依照要求准备材料,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在公告发布后提交。

公告期为:2025年5月15日至5月21日(共7天,含双休日)。

受理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至6月3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含双休及法定节假日),过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申请机构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疗机构取消本次申请,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准入的申请。

九、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申报单位: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申报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钨都大道6号市民中心二楼C区市社保中心

联系电话:0797-8111856  联系人:李玲

附件1:江西省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申请表

附件2:江西省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

附件3:江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表

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5日


供稿部门:社保中心

编校:杜玉树

审核:彭晖

监制: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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