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依据公示
2014年7月30日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
部门
市局分管领导及承办科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起诉。
法律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仲裁委员会
分管领导:王文烂副局长;承办科室:农经科,科长罗理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二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侯乐锋副局长;承办科室:种子局,局长廖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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