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防动员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5年5月27日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填报人:廖战荣 联系电话:13970796292
注明:可参考江西省行政权力清单、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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