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现将赣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的《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双子楼北楼2106室。请在信封上注明“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mzjshswk@163.com。
联系电话:0797-8991777。
附件: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持续巩固拓展殡葬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外承包,禁止改变为经营性骨灰安葬(放)设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七条 属于村级联建的公益性公墓,相关联建单位应形成书面协议,服务对象覆盖联建地村(居)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年6‰的人口死亡率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数量、布局和规模。
第九条 以村为单位建设的,一般由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以乡镇为单位兴建或多村联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审批流程,统一审批手续。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取得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依规取得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推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在林地内依山就势建设墓穴。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四章 墓区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权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其它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都要明确至少1名公墓管理员负责管理,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确保责任到人、有人管事。政府投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位要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骨灰安葬选定墓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
公墓管理单位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公墓,维护保养公墓内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新入葬墓穴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政府投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账户或县属国有企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各方监督。社会资本等其他方式投入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维护管理费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票据。
第二十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用进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所在乡镇(街道)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在公墓入口设置收费公示栏,对收费标准、项目及依据进行公示。实行征地拆迁坟墓免费安置到公益性公墓的县(市、区),所涉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征拆单位或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逝者经办人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证明。服务合同、安葬证明的示范文本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为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火化证明的复印件(坟墓迁移的应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
(二)骨灰安放(葬)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公墓收费凭证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要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档案装具实行专人保管,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协助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条 公墓管理单位或个人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墓管理单位新建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墓穴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群众满意度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四条 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公墓年检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市民政局对公益性公墓开展年度抽查,县(市、区)民政局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全覆盖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之前有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