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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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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回应现实需求和全面从严、形成团结合力的新时代要求,科学立规、严格执纪,严明纪律、从严监督,推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一、在尊崇和维护党章的实践中充实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用党章这把尺子衡量干部、丈量工作,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落实党章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践中充实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体现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

三、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的实践中充实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充实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实践中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纪律建设的标本兼治,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充实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促使干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火热实践中担当作为、清正廉洁。

在对象覆盖上,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拓展到所有党员。

在管理周期上,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应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上,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增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

撰稿:钟儒沁

校对:吴尚才

审核:曾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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