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3〕17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市财预字[2013]38号)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关于下达2011-2012年度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赣市财农字[2012]54号)文件中通过验收并获得奖补的所有项目基地(《2011-2012年度赣州市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资金奖补明细表》附后)。
二、评价方式及时限
(一)项目单位开展自评。评价对象如实详细填写《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评价表(基地自评)》,此阶段工作须于9月10日前完成。
(二)项目县(市、区)开展评价。项目县(市、区)收集项目单位评价表,填写《 县(市、区)2012年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绩效自评价项目》,加盖农粮局公章,此项工作须于9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市农粮局经作科。
(三)市级开展评价。在基地自评和县(市、区)评价基础上,结合座谈研讨、询问查证、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等方式,市农粮局统一形成《赣州市2012年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绩效自评价项目》,和相关资料一并呈报市财政局,此项工作须于9月2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建立责任制,明确项目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注重评价质量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指标数据,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完成情况。要认真撰写绩效自评价报告,提高评价报告质量。
(三)加强协调配合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科室的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发现和处理绩效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对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予配合的情况,在工作考核中给予扣分,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2011-2012年度赣州市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资金奖补明细表
2、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评价表(基地自评)
3、 县(市、区)2012年中心城区商品蔬菜基地建设绩效自评价项目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3年9月4日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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