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2013年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今年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3〕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为切实做好这次专项检查,确保今后更加有效、规范的管理粮食收购主体,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新颁布的《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和省粮食局印发的《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正在进行的粮食收购主体换证和许可颁证工作,对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逐户上门核查。
二、检查内容
1、对被许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检查其是否按照省局更换新证的要求,及时申请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对未及时换发新证的,督促其在早稻收购开始前及时办理。
2、对过去年收购量50吨以下的粮食收购者,检查其是否按照个体工商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若未办理的,督促其在早稻收购开始之前及时办理。
3、对已换发了新《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检查其登记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是否还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条件,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4、对被许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检查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仓储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计量仪器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5、对所有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检查其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要求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于这次专项检查正逢今年早稻收购和各地重新换发、认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期间,工作面临交差和繁杂等特殊情况,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步骤,严密组织分工,确保整个检查过程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应加强单位内部和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这次专项检查顺利有效进行。
(二)依法开展检查。在开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认真开展检查,对未及时申请更换新《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督促其及时办理,对正从事粮食收购又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在立即纠正其违法收购行为的同时,责令其按要求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对不再具备收购资格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许可资格的,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发现存在其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中,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及时汇总上报。检查时,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将现场收集到的各项原始资料和数据及时录入“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软件”中,并于8月25日之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收购主体信息数据及检查情况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资料方式及时上报市局监督检查科,信息数据只报电子版。
为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客观评价其在粮食经营活动中是否诚信、守法,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把握好这次专项检查的良好契机,指定专人使用专用电脑,将现场收集到的各项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及时录入“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软件”中。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所有被录入上报的“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软件”中的经营者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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