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和市法制办等单位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农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粮行政调解是指农粮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农粮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农粮行政调解渠道,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农粮行政机关在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农粮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农粮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平等公正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调解应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矛盾纠纷。
3、积极主动原则。农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
4、注重效果原则。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工作程序
1、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农粮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受理。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农粮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签订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履行。调解协议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农粮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6、回访。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市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科(站、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科,负责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计报告、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农业、粮食、农机、畜牧水产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报市局监督检查科。
2、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各地农粮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的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粮行政调解工作抓实抓好。各地要确定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刊刻启用行政调解专用章,选调思想好、能力强、法律素质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作为本单位行政调解员,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场地办事、有专人干事”。各单位行政调解分管领导及行政调解员联系表(附件1),请于8月31日前报市局监督检查科。
3、建章立制,依法调解。根据农粮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行政调解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主持调解、文书送达和案卷管理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和有序推进。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按农粮行政调解流程图(附件2),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行政调解情况报表》(附件3)于12月底前报市局监督检查科。
4、加强沟通,搞好衔接。各地农粮行政机关要积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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