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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质环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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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原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和先行先试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8〕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与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含水层破坏、土地损毁、植被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项目。

(三)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是指为保护地质遗迹进行的科考、调查、评价、保护工程,以及监测预警系统、标识解说系统、信息系统、科学展示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审计制。

第四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地质遗迹保护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地质勘查、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施工等相应资质。地质环境项目中造林复绿单独成标段招投标的,可以由具备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地质环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初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验收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申请项目验收。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地质环境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附件《赣州市地质环境项目验收细则(试行)》进行。

实行项目验收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验收批复。须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和完善,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其治理工程和保护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和汇交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赣州市地质环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168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赣州市地质环境项目验收细则

(试行)

一、项目验收依据和条件

(一)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资金预算或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等,以下同)和设计变更文件。

3.相关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等。

(二)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验收条件

1.初步验收

(1)完成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完成项目竣工决算。

(3)项目管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决算等档案资料齐全,并分类立卷。

(4)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了书面申请。

2.竣工验收

(1)项目初步验收合格。

(2)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已经落实。

(3)项目已完成竣工决算评审或审计,已取得竣工决算批复。

(4)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变形监测和工程效果监测成果符合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了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二、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任务书、设计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和有关合同的履约情况。

2.项目工作质量检查情况。

3.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按要求执行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情况;建设过程中设计或施工变更情况及审批情况;施工工程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情况;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情况等。

4.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5.项目投资效益、效果、工程试运行、监测等情况;项目移交使用及后期维护管理方案。

6.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包括项目成果及申报、立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资金管理等资料的分类立卷情况。

三、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报告,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监测等单位的总结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资料:实测竣工图和有关影像资料(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对比照片或录像);施工日志及记录、有关图件及施工材料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槽记录及影像;质量事故的整改或处理记录。

2.监理资料: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文件,监理日志及有关签证记录。

3.勘查、设计资料:项目工程勘查报告,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批复、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批准文件,设计(施工图)技术交底资料。

4.监测资料:监测设计及监测布网施工文件、原始监测记录。

5.管理资料: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及可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及任务书;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项目参加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项目自验及初步验收报告。

6.财务资料: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决算批复,项目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总结。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成果资料:通过技术预验收的成果报告及有关图表,技术预验收专家审查意见。

2.设计资料:设计及评审意见批复,设计变更及批准文件。

3.管理资料:项目立项申请文件或可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及任务书,项目参加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料自检、互检和野外验收意见。

4.财务资料:项目决算报告、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决算批复,项目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

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完整材料2套(目录见附件7),总结性材料15套(包括项目实施总结、竣工报告、监理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勘查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决算批复等)。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技术预验收(成果审查)应提交项目成果报告7套。项目成果验收应提交材料2套,项目实施总结15套。

四、项目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

建设或治理工程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检。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专家从赣州市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从省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和构成同本细则4.1.2.2第2款)。

(二)竣工验收

1.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按照初步验收意见完成整改后,项目承担单位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2.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由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专家从省地质环境和市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大型以上(含)项目应有5-7名专家,中型项目应有3-5名专家,小型项目一般应有3名专家,验收专家组组长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成员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专家、财经类专家等。

3.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阅。验收专家代表、主管部门代表应赴实地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听取地方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全面掌握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施工

质量和项目成果等情况。

4.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查、设计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项目管理、实施情况;二是验收组对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质询;三是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资料整理及归档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意见,及时组织完善项目资料,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及立卷归类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资料归档要求,在项目验收批复下达后的3个月内,将项目归档资料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局。

一是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需汇交归档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及可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及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项目实施总结、竣工报告、监理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勘查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或审计报告及决算批复;项目初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等。

二是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需汇交归档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文件或可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及任务书;项目设计、成果报告及有关图表,项目实施总结;项目设计评审意见、成果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验收意见书;项目决算、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决算批复等。

3.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的完整资料包括各项原始记录资料,

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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