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责任,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准确把握审查对象。在制定或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切实落实审查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清理”原则,起草部门(单位)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法治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中,一并对起草部门(单位)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四、明确审查程序。起草部门(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标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要按照以下方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基本流程(附件1)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
(一)以省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在提交审议时报告审查情况,或在签发时一并附上审查结论。其中,属规范性文件的,在送法治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法治机构对起草部门(单位)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以省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形成省厅书面审查结论,将审查结论与政策措施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三)以省人民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单位)或者省市场监管局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省厅书面审查结论,在征求必要的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可与相关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与文件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四)除以省厅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外,出台属审查对象的其他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单位)要在文件印发后将文件文本及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送法治机构。法治机构按要求将年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整理完善审查机制。起草部门(单位)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要积极配合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的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全面、主动、准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其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六、加强审查结果运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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