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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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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规范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采集、审查、发布和更新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门户网站是厅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是我厅与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厅门户网站的主要作用是:宣传国土资源方针政策,公开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提供国土资源公共服务,开展互动交流,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厅门户网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内容遵循合法、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严格审核、程序规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厅办公室代表厅履行厅门户网站管理职能,负责网站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一)组织制定厅门户网站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保障、审核、发布机制。

(二)指导、协调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做好公众诉求答复工作,考核、通报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三)根据厅宣传工作需要,协调重大会议、活动、事件的网上报道、访谈、政策解读及其他网上宣传工作。

(四)检查和监督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情况,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是厅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提供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部门(单位)按《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表》(见附件1)做好工作。

(一)及时向厅门户网站提供政务信息,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发布程序。

(二)提供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做好厅长信箱、在线咨询回复等有关互动交流工作,落实在线访谈、政策解读等宣传工作。

(三)确定政务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采集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统一收集、整理本处室(单位)拟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厅门户网站“市县动态”栏目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是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特别是本单位重大工作、特色亮点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等。

第七条  厅信息中心是厅门户网站平台建设承办单位,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一)按照网站总体规划制定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网站平台升级改版、栏目规划调整、专题栏目制作等工作。

(二)协助厅办公室编制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协助厅办公室落实督办责任。

(三)负责网站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设备维护、软件升级等技术保障工作。开展网站平台安全防护建设,开展网站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值守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全面。

第九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信息,都应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厅门户网站根据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务信息,包括:

(一)省厅机构设置、职责职能、领导分工和权力清单。

(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等。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要件目录及办结信息。

(六)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的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七)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的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八)基准地价。

(九)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十一)省厅的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二)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质认证的公示、公告。

(十四)整合转载的中央政府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政府信息。

(十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厅门户网站发布的正式文件,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印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

第四章  信息审核、编辑与发布

第十二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核”原则,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应根据《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表》任务分工及时审查、提供相关信息内容。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在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涉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对国土资源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必须填写《厅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见附件2),由处室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处(室、局)印章。

(一)一般政务信息,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

(二)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数据信息,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发布。

(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重大事项、敏感信息,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厅保密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后发布。

各处室、单位应完整留存《厅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备查。签批后的信息按《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表》责任分工由相应处室(单位)进行发布。需委托信息中心发布的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向信息中心提供签发后的纸介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网上发布的信息因过期或废止等原因需要进行删除的,按附件1的工作职责由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删除。需由信息中心协助删除的,填写《厅门户网站删除信息审批单》(见附件3),审核后提交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应包含经审核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且对相应电子材料信息内容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厅信息中心安排专人进行网站信息维护工作,设立AB岗,明确信息发布人员工作职责,签订工作责任书;对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进行编辑排版,制作网页,经复查、校核无误后,方可上网发布,不得发布违反本规定的任何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  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网站栏目维护责任机制。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和厅门户网站栏目设置情况,明确维护责任。

第二十条  厅信息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门户网站栏目进行调整;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请信息中心调整相应栏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站专栏(专题)管理机制。专栏(专题)信息采取“谁设立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对已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新或清理。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应当分别由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及时的,由厅办公室负责督办、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厅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信息发布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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