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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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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市人防办字【2018】1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一年来,我市人防系统加大了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并取得明显成效。人防工程建设在增量提质上保持了较好发展态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兼顾人防、人防工程服务民生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人防工程体系和功能布局更趋完善和配套。为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依规和公开透明,现就“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理办法”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人防部门应在行政审批中严格遵守和全面执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职责提出明确要求的,人防部门要主动对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坚持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人民防空的防护重点并进行重点建设,不应以缴费代替建设,不得以抄告代替缴费。

三、满足“管理办法”易地建设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按《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第1582号)文件执行。 

四、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民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也是城市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行政审批依据。其中,第4.1.1、4.2.1、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人防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应符合规划规范中明确的配建指标和布局要求。

五、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应按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及省人防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十条措施》(赣人防综〔2016〕28号)中明确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定,对企业的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和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了四种情形。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1号)中明确:“结建”审批中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此外,建设单位已规划修建普通地下室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此类情况不应简单认定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

七、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减免。减免的范围和标准要从项目立项、土地性质、政府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等文书确定其建筑用途(属性)。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办将在职权范围内采取行业执法检查或提请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九、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市办不再要求下级人防部门在行政审批前,将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市办业务科室咨询核算。今后,市办机关将采取上门服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大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力促行政审批质量和效力的不断提升。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赣州市人防办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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