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防学会字〔2013〕7号
赣州市人防学术研究会
关于印发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评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学会各部门:
现将《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人防学术研究会
2013年8月16日
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各单位对人防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激励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评工作是在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人防学术研究会组织实施,获奖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进行通报并表彰。
第三条 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县(市、区)申报1-2个工程,获奖工程数额全市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评(选)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
第五条 全市优质人防工程由各县(市、区)人防办、市人防监督组指导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 评选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国家、省、设区市及县人防办(民防局)批准立项,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竣工备案的单建式、附建式新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七条 参选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有良好的企业诚信记录。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三)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四)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五)受到上级在工程质量或廉政建设方面通报批评或发现较严重的相关问题的工程。
第八条 已获得优质人防工程称号的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优质人防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程质量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市内同类型人防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人防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合理、功能完善;
(三)防护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平战转换便捷,满足人防技战术要求;
(四)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
第十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县市区人防办或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向市人防学术研究会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奖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参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有关材料作为申报资料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优质人防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报资料总目录;
(二)《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申报表》;
(三) 申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 总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合同);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县(市、区)以上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十)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防护各细部质量彩照,并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申报表》由市人防学术研究会统一格式。《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防护设备安装、外防水、预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优质工程评审设立评委会,由赣州市人防学术研究会按条件派选人防工程专业(防护、结构、安装、装饰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报告。
(三)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
(四)实地检查工程。人防工程中的孔口防护、防护设备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板、顶板、墙板、通道口部、设备管道等。工程应环境优良,防护设备安装完好、结构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十七条 工程检查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配合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初评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并对工程质量作出优质、好、良好三类的评价,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二十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赣州人防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市人防办审批。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赣州市人防学术研究会将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赣州市优质人防工程奖的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获奖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授予奖牌、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优质人防工程奖作为质量业绩,将在人防行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全市各县(市、区)人防办年度考核评先的指标之一,作为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盾牌杯”奖评的推荐条件之一,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获奖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参加全市人防工程招标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者隐患,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人防学术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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