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
各县(市、开发区)人防办: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管理,依据《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省人防办《关于推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成人防工程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验收,并经同级人防部门备案的人防工程,都必须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县(市、开发区)人防工程在县(市、开发区)人防办办理,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在市人防办办理。
二、办理程序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申请者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等材料。
2、人防部门派出人员到现场进行察看。
3、申请者签署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文书。
人防部门收齐材料经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副本各一份)。
三、其它要求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防办统一印制,各地人防部门核发,有效期为5年。申请者领取证书后,应将正本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将副本妥善保管。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年检工作由各地人防部门具体实施。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生变更时,须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核发新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4、10月1日起,各县(市、开发区)人防部门开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工作,建成人防工程年内必须完成集中办理,以后进入常态管理,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特此通知
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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