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住房“市场+保障”供应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4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商品房的焦虑,放开手脚为美好生活奋斗。2023年9月,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进行专题工作部署。为适应新发展阶段高质量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销售与使用,特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46条。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二章建设筹集共4条,第三章申请轮候共12条,第四章配售登记共5条,第五章退出回购共5条,第六章封闭管理共7条,第七章其他共6条。
(一)总则。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工薪收入群体定义,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五区。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各区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保障房公司)作为辖区内统一平台,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销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建设筹集。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毛坯交付,分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等三类户型,筹集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房源为主。新建项目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保障房公司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公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三)申请轮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地行政区域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二是主要申请购房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在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在出具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的承诺书后,可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
(四)配售登记。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购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
(五)退出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损耗、存款利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具体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1-n×3%)+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n】。其中:n=已经使用年限,小于等于70。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再次出售价格按回购价格加不超过5%的利润计算。退出(回购)后房源竣工交付年限超过15年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按规定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六)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可根据实际住房需求,另行购买改善型商品住房,并继续持有已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享有房屋租赁等权益,但不得用于资产抵押和担保。
(七)其他。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来源: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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