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政府2019年12月23日下发的《“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整治工作调度会议纪要》,由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赣州市中心城区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照明系统精细化管理。我局于12月27日组织起草了两个《照明管理办法》12月30日,组织召集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部门,研究讨论照明管理办法,并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照明管理办法(讨论稿)》。12月31日,拟订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2020年1月13日收集到修改意见37条(详见附件3)。我局对修改意见逐条分析采纳后,于1月15日形成《照明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无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赣州市中心城区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罚则和附则等5个章节,共计34条。《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分总则、项目决策、设计与建设、管理与维护、罚则和附则等6个章节,共计33条。
(二)主要特点
1.分类管理,全程管控。根据功能用途分别制定了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和非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具体阐明了功能性和非功能性照明概念,在统一要求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建管养并重的原则下,强调功能性照明属于城市基础市政设施,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非功能性照明的设置要因地制宜,同时要兼顾部分功能性的照明作用。在此基础上,两个《照明管理办法》从项目规划、决策、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全过程规范照明设施的建管养工作。
2.科学决策,严防过度。对于非功能性照明建设项目,专门设置了项目决策章节,从规划编制开始,要求避免非功能性照明过度化,同时兼顾全面和重点,从不同层次进行规划设计,提出各区照明目标和策略,明确照明控制要点。提出近、远期相结合的分期建设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库。对政府投资的非功能性照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照明专项规划》,先组织编制非功能性照明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报发改部门审批通过后,再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市中心城区城建项目计划。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中配套建设投资规模较大、建设范围较广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3.合理设置,节俭运行。为避免非功能性照明设施设置面过广,开启时间不合理影响市民生活,并造成电力浪费,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一是《照明管理办法》统一明确了可设置非功能性照明设施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体育馆、博物馆、剧院等重要公共活动场所。
二是统一规定了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启闭,按照平日、周末和节庆日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平日启闭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19:00—22:00,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8:00—22:00;周未启闭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19:00—22:30,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8:00—22:30;节庆日启闭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19:00—23:00,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8:00—23:00。
三是规定了城市功能性和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实行集中控制管理,城市照明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集中控制启闭范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