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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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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 国土部 环保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1.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2.新设立采矿权证的矿山企业应在取得采矿权证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在银行设立基金专门账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与矿山企业、开户银行共同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和使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基金计提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3.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相关信息要与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科等科室互通共享。

二、基金计提

4.矿山企业每季度应当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等综合计提基金。

5.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生态修复总费用。矿山企业累计计提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生态修复实际所需费用的,应当按照确保可满足当年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年度任务的原则,以年度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确定的生态修复总费用,在四季度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6.取得采矿权证以来未投产(含投产后停产3个月以上矿山)的矿山企业,原则上暂不需要计提生态修复基金,待企业投产后,依据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及年度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确定的生态修复总费用等计提生态修复基金。

7.《方案》所确定的生态修复总费用为基金计提上限,基金账户余额已达到《方案》所确定生态修复总费用的矿山企业,可不再计提基金。

8.矿山企业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一次性足额计提修复所需费用。

9.采矿权发生转让或整合时,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同时转移,原采矿权人已计提的基金本息应一并转让或整合。受让人或整合主体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重新设立基金账户、签订基金三方监管协议,存入原基金本息,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三、基金使用

10.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方案》和年度生态修复实施计划,严格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未按要求编制年度修复计划、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未足额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矿山企业,不得使用基金。

11.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矿山企业可按照1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阶段验收通过的,允许调出当年计提基金的80%;3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的,阶段验收通过后,允许调出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30%;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阶段验收通过后,允许调出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50%。

12.矿山企业按要求完成《方案》确定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后,应当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提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竣工报告等材料。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方案》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13.对治理面积大且工程复杂的矿山,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对治理面积小、工程简单且未造成严重破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14.现场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通知书,明确可提取基金额。专户银行凭基金提取通知书提取基金。

15.矿山企业在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应当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及时申请验收。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清算基金使用情况,结余基金可以调出基金账户,可以注销基金账户。

16.基金被人民法院执行清偿债务时,采矿权人应当及时补足被划转的基金。基金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采矿权人应及时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四、基金监管

17.矿山企业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基金计提、使用情况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基金计提、使用情况,《方案》执行情况,年度修复计划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生态修复计划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18.矿山企业未按要求计提基金,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20.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要将全市基金计提、使用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进行管理。

21.矿山企业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就其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及基金提取申请表

      2.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和基金提取申请材料清单

      3.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通知书

      4.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及基金提取流程图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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