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由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预、结算评审是指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性资金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评审”)。
第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
(四)赣州市有关部门关于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方式
第五条 项目评审范围:预、结算送审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财政部门不对直接委托项目、供水供电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待直接委托项目、供水供电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审核结算。
直接委托项目、供水供电项目预算评审,以及预、结算送审金额5万元—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市属国企市场化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比照纳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审核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审核。
第七条 财政部门评审方式: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重大特殊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组建专家组或选取中介机构评审;400-3000万元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备案,按一定比例抽审;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在中介机构审核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复核;复核可由财政部门自行复核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复核。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重大特殊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组建专家组或选取中介机构评审;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可由财政部门自行复核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复核。
(二)市属国企市场化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重大特殊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组建专家组或选取中介机构评审;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实行备案制,并按备案项目数量不低于30%比例抽查复核;复核可由财政部门自行复核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复核。
第三章 评审各方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
(二)协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各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工作;
(三)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根据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划分审查费的来源;
(五)建立预、结算评审专业技术队伍,考核评审人员评审质效。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一)配合做好资料提交、协商会商、意见反馈、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送审项目预、结算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送审项目预、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前后的影像资料及签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协调督促项目设计、监理、造价监控、施工等单位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四)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职责: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等评审相关工作;
(三)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职业操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考核,具体的考评管理办法以财政部门出台为准。
第四章 评审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送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应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预、结算送审金额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接受送审的情形:
(一)预算评审项目的已开始实施建设部分;
(二)未办理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结算评审项目;
(三)未经政府批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或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因项目各参建单位工作不配合、资料不全或因发生重大送审漏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经协商会商程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项目,财政部门作退审处理。
第十六条 缺失资料的退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监理单位、造价监控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资料重新收集整理,待完善资料后书面来函说明情况并重新送审,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现场已被覆盖或破坏的退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书面详细描述情况,并组织监理单位、造价监控单位、施工单位进一步取证、举证,提供真实详细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含影像资料)、施工组织台账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确实无法进行评审的退审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可通过申请专项审计、司法程序等其他方式协调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
第五章 争议问题解决
第十九条 一般性争议采取协商讨论方式解决,由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讨论研究形成意见。
第二十条 较大争议问题采取专家研讨方式解决,由财政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议,形成专家研讨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出具评审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通过协商讨论或专家研讨会议后,施工单位仍有异议但提不出相关依据的,按缺方定案机制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