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效能,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构建齐抓共管、联合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城市管理考核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需求为目标,按照“科学规范、注重长效、公平公正、激励推动”的原则,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进行量化考评,持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常态化长效化水平,助力赣州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考核机构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领导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一)中心城区五区政府(管委会)
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二)市直部门(单位)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水利局、市国防动员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市属(驻市)企业
赣州城投集团、赣州市政集团、赣州旅投集团、赣州国投集团、赣州交控集团、赣州发投集团、国网赣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赣州分公司、省广电网络赣州分公司、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国邮政赣州分公司、南铁赣州车务段。
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部门(单位),将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变化或城市管理工作阶段性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四、考核内容
(一)市容秩序(市城管局牵头)
1.城乡环境整治;
2.流动摊点、出店经营、占道堆放、飞线充电、非机动车乱停放、油烟扰民、违章小广告、户外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行为管控;
3.储备闲置土地现场管控;
4.占道施工、道路扬尘管理。
(二)环境卫生(市城管局牵头)
1.生活垃圾分类;
2.道路清扫保洁,道路冲洗降尘,交通护栏清洗,水上环卫作业;
3.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公厕管理养护;
4.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及现场管控。
(三)市政基础设施(市城管局牵头)
1.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2.城市运行安全防范;
3.城市道路、排水管网、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养护;
4.路灯照明和夜景亮化管理。
(四)园林绿化品质(市城管局牵头)
1.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卫生保洁及管理养护;
2.公园广场秩序管理;
3.古树名木保护、行道树苗木选择及绿地设施设备维护。
(五)城管执法(市城管局牵头)
1.严格规范执法;
2.执法案件办理;
3.违法违章建设整治;
4.施工围挡、建筑垃圾整治。
(六)交通秩序(市公安局牵头)
1.交通设施管理维护;
2.机动车停放管理;
3.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治理。
(七)农贸市场(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市场内设施建设与秩序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环境卫生保洁、公厕管理维护。
(八)住宅小区(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牵头)
1.小区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2.小区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
3.小区内环境卫生保洁及绿地管养。
(九)建设工地(市住建局牵头)
1.在建建设工地施工作业“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
2.在建项目扬尘治理情况。
五、考核方式
(一)日常巡查评价
1.组织方式。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按照年度考核计划,常态化对各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评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牵头工作组强化跟踪问效,定期组织对各区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和交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日常巡查评价结果纳入月度基础评价。
2.计分方法。采用扣分制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各考核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制定评分细则,列出检查内容清单,明确扣分标准。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品质、城管执法等五大板块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每个扣0.3分;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时回复、问题反弹反复的,每个扣0.5分;敷衍整改的,每个扣1分;推卸责任、推诿扯皮、拒不整改及弄虚作假的,每个扣2分。交通秩序、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建设工地等四大板块日常巡查按各自扣分标准自行评价。
(二)数字城管派件评价
1.组织方式。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每月根据数字城管平台案件处置情况对五区、市直部门(单位)、市属(驻市)企业进行评价打分并排名。数字城管派件评价结果纳入月度基础评价。
2.计分方法。采用扣分制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根据数字城管案件按时结案率、结案率、返工率等考核指标由系统自动生成各考核单位数字城管评价得分;督办数、督办未整改数评价指标以下达督办函形式进行评价。其中按时结案率占50%,结案率占30%,返工率及督办数、督办未整改数指标各占10%。数字城管案件总得分=(按时结案率×50)+(结案率×30)+[10×(1-返工率)]+(10-督办数-督办未整改数)。同时,对市直部门(单位)、市属(驻市)企业案件立案数大于300件的,在数字城管评价中加0.3分,大于600件的加0.5分,大于900件的加1分,大于1200件的加1.5分(累计总得分不超过100分)。
(三)专项督查评价
1.组织方式。每季度从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抽调考评人员,组成专项督查评价组,对五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聚焦城市管理痛点难点问题及全市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综合整治,适时另行组织专项检查。专项督查评价组织方式参照日常巡查形式开展。专项督查评价结果纳入季度阶段评价。
2.计分方法。采用扣分制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专项督查评分标准参照各行业日常巡查相关标准实施。
(四)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
1.组织方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城乡环境整治、生活垃圾分类、城市运行安全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实地抽查+查阅资料”的方式,各考核实施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实地抽查,各区每季度末按要求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相应考核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结果纳入季度阶段评价。
2.计分方法。采用扣分制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城乡环境整治、生活垃圾分类、城市运行安全评价得分根据市本级相关年度考核办法具体实施。
(五)其他加扣分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季度阶段评价得分中进行加减分,累计加减分不超过5分。
1.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市城管委办公室、市创文办、市创卫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同一事项被批评或表扬的不累计加减分,取最大扣分值或加分值列入统计。
2.城市管理问题被国家、省、市级媒体(主流、栏目)曝光的,每次分别扣5分、4分、3分;群众反映城市管理问题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件扣2分。同一问题被曝光的不累计减分,取最大扣分值列入统计。
3.实行城市管理“负面清单制”。每季度结束后,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区在城市运行安全、污水治理、城管领域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方面的负面情况。对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组交办的工作推进不力、进展滞后的,每发一次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扣0.2分;督办未按时反馈整改的,每次扣0.5分;超过三次(含第三次)督办未整改的,每次扣1分;城市运行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污水治理和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严重滞后,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的,每次分别扣5分、4分、3分。
六、考核方法及权重
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采用扣分制考核方式,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对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属(驻市)企业采用差异化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一)区政府(管委会)
1.月度基础评价得分=数字城管派件评价+日常巡查评价。其中,数字城管派件评价占比20%,日常巡查评价占比80%。日常巡查评价占比分别为:市容秩序8%、环境卫生8%、市政基础设施8%、园林绿化品质7%、城管执法7%、交通秩序6%、建设工地6%、农贸市场6%、住宅小区6%、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办18%。
2.季度阶段评价得分=月度基础评价平均分+专项督查评价+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其中,月度基础评价平均分占比40%,专项督查评价占比40%,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占比20%。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占比分别为:城乡环境整治8%、生活垃圾分类8%、城市运行安全4%。
3.年度考核得分=季度阶段评价平均分+其他加扣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属(驻市)企业
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属(驻市)企业月度、季度、年度评价得分为数字城管派件评价相应得分。
七、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
(一)强化调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对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调度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五区、市直部门(单位)、市属(驻市)企业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二)综合点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每年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点评,通报考核结果,分析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八、建立考核奖励机制
(一)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设立,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500万元,中心城区五区各安排500万元,根据考核排名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各区。
(二)兑现奖励。根据季度评价结果,每季度依次分别奖励50、40、30、20、10万元;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依次分别奖励620、540、460、380、300万元。半年评选一个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进步最大的区政府(管委会),奖励30万元;年度评选一个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进步最大的区政府(管委会),奖励7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拨付至各区。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