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数据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市县部门(乡镇、园区)首席统计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市县部门(乡镇、园区)
首席统计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县两级部门(乡镇、园区)统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02号)、《江西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部门(乡镇、园区)统计工作,鼓励和倡导部门(乡镇、园区)统计干部稳定工作岗位、钻研统计业务、提升专业技能,在有经常性统计业务的市直部门(含驻市单位)、县直部门(含驻县单位、县属园区)、各乡镇设置首席统计员。
第三条 首席统计员是专业性岗位,主要负责本部门(乡镇、园区)内部、联系本部门(乡镇、园区)上级或下级之间、对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各项统计业务;负责本部门(乡镇、园区)各项统计数据的审核、对外报送和公布等工作。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首席统计员应由专(兼)职统计人员担任,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首席统计员由所在部门(乡镇、园区)推荐,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由本级政府发文确认并发放聘任书。
第五条 首席统计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
2.热爱统计事业,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乐于奉献,不出假数,严守秘密;
3.在编在岗,从事本部门(乡镇、园区)统计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5.积极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人员,不得聘任为首席统计员,已聘任首席统计员的取消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2.不履行相应职责,不执行有关统计工作安排的;
3.不熟悉统计业务,难以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上经常出现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不适合担任首席统计员的情形。
第七条 首席统计员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严格按照“先进后出”原则进行,即接任者须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并书面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利
第八条 首席统计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乡镇、园区)的各项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本行业(系统、区域)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乡镇、园区)的统计力量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和普查任务,确保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
2.代表本部门(乡镇、园区)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并在报送报表和资料上签字;首席统计员要牵头对部门(乡镇、园区)的数据质量负责,严把统计数据和资料审核关,做到数出有据,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3.依法管理好本部门(乡镇、园区)统计资料,做到原始资料、统计台账、调查报表、汇总报表等统计基本资料保存完整;
4.参加有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5.确保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在本部门(乡镇、园区)有效施行,协助、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6.对本部门(乡镇、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依法依规公开部门(乡镇、园区)统计数据;
7.积极争取领导对部门(乡镇、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支持,按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抓好本部门(乡镇、园区)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第九条 首席统计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部门(乡镇、园区)统计工作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2.参加同级或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3.参加本级统计联席(会商)会议,参加统计课题研究,参加基层统计工作调研,对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同等条件下,在参加各类统计评比表彰和职级晋升、岗位晋升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四章 办公条件
第十条 部门(乡镇、园区)应为首席统计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基本通讯设备、资料档案保管场所等;满足首席统计员工作所需的软件条件、网络环境,确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部门(乡镇、园区)必须全力支持首席统计员开展各项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各方支持配合首席统计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配备相应的统计员。
第五章 工作评价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统计联席(会商)会议,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首席统计员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提示报送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对首席统计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包括依法统计、基础工作、工作质量、档案保管、工作指导、统计服务等各方面。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抄报本级政府领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聘任,由所在部门(乡镇、园区)重新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据部门职责及承担统计工作任务情况,明确需设置首席统计员的市直(驻市)有关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赣州海关、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县级参照市级安排,并增加各乡镇、园区。因部门职责任务变动确需新增或取消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赣州市统计局。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赣州市部门首席统计员名单
附件
赣州市部门首席统计员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郭宏伟 |
综合科四级主任科员 |
2 |
市教育局 |
廖欣怡 |
发规科干部 |
3 |
市科技局 |
高 坡 |
计划科科长 |
4 |
市工信局 |
张普琴 |
工业经济监测分析中心主任 |
5 |
市民政局 |
肖 威 |
规划财务科干部 |
6 |
市财政局 |
谢 凤 |
国库科干部 |
7 |
市人社局 |
李 洲 |
规划政策科四级主任科员 |
8 |
市住建局 |
周俊宁 |
财务审计科干部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卢 伟 |
规划统计科科长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肖德健 |
农村政策改革与经营管理科干部 |
11 |
市商务局 |
陈 劼 |
政策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 |
12 |
市文广新旅局 |
欧俊华 |
市场监管和法规版权科副科级干部 |
13 |
市卫健委 |
吴晓华 |
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
14 |
市市场监管局 |
朱俞霖 |
办公室干部 |
15 |
市妇联 |
吴骅奇 |
家儿部副部长 |
16 |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
刘昱之 |
调查统计科干部 |
1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赣州监管分局 |
钟文斌 |
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一级科员 |
18 |
赣州海关 |
王 华 |
综合业务一科一级主办 |
19 |
市税务局 |
胡华飞 |
收入核算和税收经济分析科 一级行政执法员 |
20 |
市邮政管理局 |
曾 珊 |
市场监管科一级科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