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因城施策,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促进刚性和改善性需求
(一)支持实行购房补贴。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适当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城区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网签为准),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提高住房建设品质。鼓励在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时,探索增设社区配套、景观绿化、智慧社区、第四代建筑等多元化的品质评分标准,采用“竞地价+竞品质”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升产品品质,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支持县(市、区)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支持政策性银行积极策应棚改攻坚行动,用足用好棚改信贷政策,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在当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予以补助或奖励。鼓励县(市、区)采取“房票”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支持县(市、区)通过市场化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责任单位: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保障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
(八)有力保障商品住宅用地有效供给。对配套设施相对完善、有市场需求的区域,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加大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和统筹。综合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区域板块近半年土地成交价和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等,科学设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格。加快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对存量已供未建且构成闲置的商业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前期土地供应阶段有约定建设产业项目要求的除外),按程序依法收回;收回后的商业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在首先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依法统筹优化调整用地规划用途,重新实施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支持商业库存去化。严格控制商业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供给,合理规划商业办公布局及规模,杜绝盲目超前规划、超前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写字楼。支持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县(市、区),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对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县(市、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继续执行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