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
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市先后组织开展矿山开发整治、非法采矿问题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矿业秩序监管机制,全市矿业秩序保持平稳,矿山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近期,受当前部分战略性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影响,部分县(市、区)非法采矿现象出现反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全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努力实现我市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赣州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更加规范。通过集中整治,全市辖区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私挖滥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水源地等自然保护地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假借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建设等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规范有序。
(二)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落细落实到矿山开发利用全过程,矿山企业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不断增强。统筹推进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全市1228公顷未修复治理的废弃矿山要在年底前完成修复治理1104公顷(其余124公顷在2024年底前完成)。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及生态修复要求,助推赣州矿业高质量绿色转型发展。
(三)矿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更加优化。积极推进实施基础地质调查及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围绕稀土矿、钨矿、萤石矿、锂矿等紧缺性、优势性和战略性矿产,有序推进勘探开发,实现增储上产。健全稀土等战略资源储备制度,确保重要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安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延伸。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矿山开发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矿山开发源头管控,按照“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新设矿业权做到“两个必须、一个一律”,即:原则上新出让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中型以上,新出让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达到大型,新设采矿权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一律同步建成绿色矿山。优化矿业产业布局,重点整治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如产业目录禁止采矿项目、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等),未取得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等矿山开发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矿山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禽畜养殖场等场所为掩护,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区域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呈现“抬头”之势的非法开采稀土、锂矿石、高岭土,非法开采砂性土生产机制砂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已设市级以下发证露天开采矿业权,矿业权存续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对以上矿业权制定差别化补偿措施,引导矿业权人有序退出。〔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三)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产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严格控制矿业废水、废气、废渣(固废)、扬尘等排放;有效整治矿山生产造成的土壤、水体、空气污染问题及矿山周边的耕地污染问题;严格落实矿山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有效处置矿山违法占用林地等问题,推动各类保护地内矿山逐步有序依法退出。〔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五)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管理。重点推进2018年以来新设矿山正式投产1年内同步建成绿色矿山,逐步推进其他在生产且可采储量3年以上的矿山,在可采储量降低至3年之前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引导2018年以前设立且资源储量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至2023年底,争取完成25家矿山的绿色矿山创建市级核查工作。落实绿色矿山名录要求,加强现有绿色矿山日常管护和监管,不断提高绿色矿山建设质效,避免绿色矿山移出名录的情况。2022年及以前已移出名录库的矿山,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程序重新申报绿色矿山。重点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已建成绿色矿山未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六)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全面排查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停产的坚决责令停产;依法应予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七)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地质调查和国情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潜力,提高矿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升矿产品研发水平。深入排查资源端矿产保障供给不足、后备基础不牢,冶炼端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材料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薄弱,循环利用端发展滞后等问题,集中整治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以前)。制定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前期已实地排查的554个矿山,对剩余矿山开展现场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同时,要对2019年以来新出让矿业权进行审批合法合规性“回头看”,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之前开展的全市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问题整改“回头看”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对已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对尚未排查的矿山,要全部实地排查到位,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2023年4月2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至市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按照“一矿一方案”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压实整改,扎扎实实推进整改。对排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到位,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整改的停产整改,该关闭的依法予以关闭,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市工作专班将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
(四)规范提升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总结提升工作,聚焦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各重点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推进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长效长治,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成效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本区域所有矿业权的20%。各县(市、区)总结报告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10月31日前,市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市级专班各部门根据职责提交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党的二十大确定的重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抓好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市级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从市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筹协调调度推进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参照省、市工作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次行动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市级工作专班将适时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同时,加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释放涉矿案件严查严管信号,做到查案一处、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赣州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
2.赣州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专项行动部门职能分工
附件1
赣州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
召集人:邓海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少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海英 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
黎学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银保 市科技局副局长
黄麟球 市工信局二级调研员
赖爱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肖风雷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 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 鑫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 震 市水土保持中心副主任
龚 利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钟先斌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敬怡 市林业局二级调研员
陈玉珍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朱 逸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邱荣华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肖风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赣州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专项行动部门职能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宣传专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
(二)市委政法委:坚持将非法采矿问题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行业整治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市发改委:负责新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黄金矿采选项目的核准,指导和督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备案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四)市科技局:指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市工信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七)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落实;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指导相关地方和矿山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地禁采区的环境监管,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落实情况,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矿产品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和运输车辆资质证件配发,负责依法指导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
(十)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根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监督管理。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矿山周边耕地是否存在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影响农业生产现象;对群众反映影响耕地土壤环境突出的问题,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和违法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器材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矿山用林监督管理,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有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市财政局:负责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批复等涉矿行政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