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已经2022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10月1日至文件印发之日间待遇可以追溯享受。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在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符合上述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资助参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至65%,取消其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落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措施,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对认定后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同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一)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住院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公布前暂使用上上年度数据,下同)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范围费用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六、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进行因病返贫监测;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进行因病致贫监测。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监测信息推送、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七、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已认定为一类人员、二类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已认定为三类人员、四类人员的,加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监测,达到相应救助起付标准后进行医疗救助。对有倾斜救助需求的救助对象,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