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中共赣州市委 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赣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主要职责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规划统筹协调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公共性、科学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议和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是市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包括专家聘用、会议组织、业务培训、会议咨询、调研考察、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第二章 委员
第五条 市规委会由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
第六条 公务委员中,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对口联系副主席担任。
其余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公务委员在任期间职务有变动的,由其继任者担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由自然资源、交通、市政、建筑、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经济、产业、历史、文化、社会、法律、经济等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有关社会团体代表等组成。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的委员应遵纪守法、关心和熟悉赣州市规划事业;敢于坚持原则,处事客观公正,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名单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审定,并及时做好公布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市规委会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全体公务委员参会,邀请部分专家委员、公众委员和议题相关部门参会(议题所涉专业较多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汇集专家委员意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审议和协调事项主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方针政策;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依法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及其重大修改,包括赣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需呈报上级批准的相关规划。
(三)审议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流域空间利用类规划及其重大修改,统筹研究协调市域层面规划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绿地系统、消防、土地整治、矿产资源、生态修复等各类相关专项规划。
(五)审议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辖区分区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市辖区乡镇总体规划等规划。
(六)审议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选址方案。
(七)审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
(八)审议需上报市委、市政府单独决策的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九)审议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调整地块不兼容性用地性质和地块容积率的修改方案。
(十)审议市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建筑高度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以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五江十岸”重要滨水沿岸、历史文化街区重要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审议高架快速路,涉及横跨赣江、章江、贡江、章水、上犹江的大型桥梁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重要对外交通场站项目方案。
(十二)审议、通报其他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会议前需征求与议题相关的部门意见、部分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意见。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审查和统筹协调事项主要如下:
(一)起草市规委会相关章程、规定等。负责筹备组织市规委会会议;负责市规委会的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二)审查市级层面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标准,规划实施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查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计容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类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计容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类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需独立占地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及10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审议具有兼容性、非强制性指标调整的地块指标修改方案。
(五)组织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的推选、增减等相关工作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对拟提交市规委会审查事项进行初审。
(七)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及交办事项,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市规委会会议基本议事规则: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会议议题,经办公室审查会通过后形成会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材料必须在开会前一天送各委员。
(二)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各项法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方可提交审议,并由项目负责人或组织编制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方案汇报。
(三)出席规委会的委员需履行签到手续,参会委员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四)市规委会审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参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会议召集人进行总结归纳,作出决策、决定。对分歧意见较大的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应当采取票决制决定或暂缓审议。
(五)市规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整理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批准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决策依据。对市规委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同时告知市规委会办公室后,指派所在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非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不得自行授权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应提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四条 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不得透露会议详情和内容。若会议资料含有涉密内容,市规委会办公室应在文件首页注明,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会议信息发布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根据实际情况,市规委会办公室可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议事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