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字〔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消费升级
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招引集聚“首店”和“首店型”总部企业,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激发品牌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三大战略”,聚焦赣州重点商圈,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推动一批品牌首店落户赣州,为实现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首店”,是指国际品牌企业在赣州开设中国(内地)、江西、赣州第一家门店,或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在赣州开设江西、赣州第一家门店。
(二)“首店型”总部企业,是指“首店”以赣州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国际品牌企业或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
(三)纳入支持的品牌范围参照省商务厅每年更新的《支持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高端零售品牌、连锁便利店品牌参考目录》,目录之外的是否纳入由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确定。
(四)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在赣州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我市有实际投资和税收贡献。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首店入驻
1.支持首店招引。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企业招引品牌首店。高端商业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引进企业(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每引进一家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支持首店落户。对国际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的,分别给予40万元、35万元、30万元的落户奖励。总部注册在我市的连锁品牌,在市内每新增一家门店奖励2万元。对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在我市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支持人才引进。鼓励品牌“首店”企业引进人才,按照我市出台的赣市发〔2017〕21号、赣市才发〔2019〕2号、赣市字〔2017〕32号等政策文件标准执行。
4.支持“首店型”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的品牌“首店”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享受落户所在地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5.支持首店参展。对新入驻我市的品牌“首店”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进出口商品博览会等会展活动,按参展的场租、搭展等总费用的30%予以补助,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首店入规入统
6.实行首店企业购房或租房补贴。对新入驻我市品牌“首店”企业购置房产开设首店且完成入规入统的,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予以补助,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入驻我市品牌“首店”租赁房产开设首店且完成入规入统的,予以连续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品牌“首店”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50%、40%、30%予以补助,3年租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承租国有资产从事经营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品牌“首店”企业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60%、50%、40%予以补助,实行先缴后补,3年租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7.鼓励“首店型”总部企业设备投资。对新入驻我市的“首店型”总部企业购置的生产经营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待企业完成入规入统以后予以奖补。
8.鼓励“首店型”总部企业平台建设。对新入驻我市且完成入规入统的“首店型”总部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平台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软件投资额的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待企业完成入规入统以后予以奖补。
四、保障措施
(一)开辟发展“首店经济”绿色通道。由商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过程中所涉及的住建、不动产登记、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等事项进行会商,靠前服务,帮助首店企业解决困难。
(二)加强发展“首店经济”服务保障。为符合“首店经济”条件的国际品牌企业和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的高管人员落户赣州、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子女在赣州入学等提供协调和保障。
(三)助力品牌首店选址。对有选址需求的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赣州首店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或有选址需求的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国内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优先给予支持。
(四)助力品牌首店推广。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外立面、大型高炮广告、LED显示屏、道路护栏、路灯灯箱、公交站台、文化宣传栏等载体,宣传品牌首店,提高首店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充分利用政府主导的展会,组织首店开展宣传发布活动。
五、奖励申报
(一)新引进的品牌首店企业经营主体申请奖励需提供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品牌所有权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首店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引进了品牌首店的经营主体申请招引奖励需提供奖励申报表、首店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入驻协议、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每年11月1日开始申报奖励,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同时备原件查验。
六、附则
(一)奖励资金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补助”原则,由受益财政进行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品牌首店引进入驻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赣州市“首店经济”奖励申报表
附件
赣州市“首店经济”奖励申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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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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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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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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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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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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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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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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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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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类型 |
□高端商业品牌 □高端零售品牌 □连锁便利店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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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 |
□百货店 □超市 □购物中心 □主力店 □专卖店 □连锁便利店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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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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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
我公司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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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商务 主管部门 意见 |
中国首店□ 江西省首店□ 赣州市首店□
引进机构:(盖章)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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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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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政府 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