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分和公示公告等程序,现批准龙南市革命烈士陵园,安远县烈士纪念园,崇义县革命烈士纪念塔,南康革命烈士纪念碑,叶坪革命旧址群景区博生堡、公略亭、红军烈士纪念亭,南塘镇革命烈士纪念园,石城县红石寨烈士陵园,利村乡里仁革命烈士纪念塔,鼎龙乡烈士纪念园等9处烈士纪念设施为第二批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布。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扎实做好英烈事迹挖掘整理,积极组织开展褒扬纪念活动,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