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文件精神,决定阶段性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公告次日起执行。如后续评估期内(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出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情况,则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