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字〔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在认真学习借鉴本省试点市、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即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赣州市自然资源基本状况
赣州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和生物多样性丰富。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显示,全市森林面积达4452.09万亩,森林覆盖率76.2%,活立木蓄积量11921.65万立方米。截止2018年底,自然保护区51处(含国家级3处、省级8处、市级1处),森林公园31处(含国家级10处、省级21处),湿地公园20处(含国家级13处、省级7处),国有林场50个。
赣州人文、旅游资源非常丰富,风景名胜众多。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有风景名胜区9处(含国家级4处、省级5处),地质公园4处(含国家级1处、省级3处)。
赣州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充沛,全市集雨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28条,总长度1.66万千米。其中集雨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28条,总长度4992.8千米,河流密度为每平方公里0.42千米,区内河流为贡水、章水两大河流,在我市章贡区八境台汇合后形成赣江。贡水流域面积27087平方公里,主要河流有贡水干流、桃江、平江、梅川、琴江、湘水、濂水、绵江;章水流域面积7700平方公里,主要有章水干流、上犹江、崇义水;珠江流域面积约3524平方公里,经我市安远、定南、寻乌、会昌、龙南等县(市)流入广东东江。小(一)型水库193座,小(二)型水库782座,中型水库42座,大型水库5座。
赣州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有色、稀土和萤石矿产资源产业基地。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110种(含亚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76种,列入资源储量表矿产地435处(不含铀矿),其中大型24处、中型86处、小型325处。查明资源储量居全省首位的有:黑钨矿、离子型重稀土、离子型轻稀土、萤石、锡矿、钼矿、铋矿、锂辉石、钛铁矿、电气石、锆英石、透闪石、麦饭石、化工用白云岩、电石用石灰岩和地热等16种;排第二位的有:锆矿、铯矿、锰矿、岩盐、高岭土、滑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等7种;居全省第三的有:水泥用灰岩、铟矿、铷矿、钽矿和长石等5种。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河流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由国家、省、市直接办理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四、工作安排、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一)工作安排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初开始启动,2023年底基本结束。
2020年,市、县两级依据上级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范和按照上级要求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2021年到2022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重点开展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以及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2023年,启动我市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到年底全市实现全覆盖。
(二)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五、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参与,按照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一)市级相关部门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省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国家、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县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确认,争议调处工作。建设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市级自然资源登记。
2.市财政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3.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市水利局。参与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参与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草原(草地)、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市林业局。参与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森林资源普查数据等信息。参与开展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造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县级工作职责
1.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2.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国家、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技术支撑。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做好技术培训,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成立市级专家咨询组和技术指导组,对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
(三)建立工作制度。一是联络员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调度通报制度。市、县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实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度。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区)进度、质量进行核查,对进度较慢、质量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三是项目管理制度。通过按规定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四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五是质量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四)保障经费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各级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足额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做好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解表
2.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计划表
3.赣州市自然资源资源名录
附件1
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解表
工作阶段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前期准备工作 |
编制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试点工作会议部署 |
市政府 |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工作方案上报批复、经费预算编制批复、成立专家指导组、宣传培训等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
相关资料提供收集、确定技术支持单位等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生态环境局 |
|
通告工作 |
发布登记通告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
调查工作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状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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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空间用途管制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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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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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划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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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要求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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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工作 |
自然资源基本状况信息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勘测定界 |
|||
自然资源保护规划和用途管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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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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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附图制定 |
|||
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
|||
总结上报 |
工作总结上报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附件2
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计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1 |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职责及组织保障等,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复。 |
2020年12月底前 |
2 |
动员部署 |
启动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推动确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
2021年6月底前 |
3 |
收集相关资料 |
收集辖区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相关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正射影像图、城乡规划图等,以及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相关调查资料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向市确权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
2021年8月底前 |
4 |
确定作业队伍 |
根据工作内容,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度好、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调查队伍。 |
2021年8月底前 |
5 |
制作工作底图 |
以最新正射影像图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宗地及城镇建成区界线、城镇规划区界线、主体功能区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等标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制作调查工作底图。根据林业、水利、农业等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自然资源范围及相关资料,确定自然资源调查的工作范围。 |
2021年12月底前 |
6 |
预划登记单元 |
根据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范围,结合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边界,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组织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作底图上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
2022年3月底前 |
7 |
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
向社会发布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自然资源登记期限、自然资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
2022年10月底前 |
8 |
开展外业调查 |
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每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边界、面积、数量、质量等,形成自然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 |
2022年10月底前 |
9 |
建设自然资源登记管理系统 |
委托技术单位,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基础,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 |
2022年12月底前 |
10 |
登记 |
发布登记公告,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库。 |
2022年12月底前 |
11 |
验收总结 |
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报告》编制,上报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自然资源厅。整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申请赣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省级验收。 |
2023年12月底前 |
附件3
赣州市自然资源资源名录
序号 |
大类 |
小类及数量 |
1 |
国土资源 |
全市土地总面积39362.9553平方千米,林地面积29128.5969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74%;耕地面积4401.0135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11.18%;园地面积为1244.0411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3.16%;湿地面积4945.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3%;草地面积546.9486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1.39%;城镇用地面积523.2017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1.33%;农村宅基地面积1160.3649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2.95%;工矿用地面积162.231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0.41%;特殊用地面积12.2393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0.03%;交通运输用地481.649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1.2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10.855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3.08%;其他土地491.8143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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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 |
赣州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充沛,全市集雨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28条,总长度1.66万千米。其中集雨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28条,总长度4992.8千米,河流密度为每平方公里0.42千米,区内河流为贡水、章水两大河流,在我市章贡区八境台汇合后形成赣江。贡水流域面积27087平方公里,主要河流有贡水干流、桃江、平江、梅川、琴江、湘水、濂水、绵江;章水流域面积7700平方公里,主要有章水干流、上犹江、崇义水;珠江流域面积约3524平方公里,经我市安远、定南、寻乌、会昌、龙南等县(市)流入广东东江。小(一)型水库193座,小(二)型水库782座,中型水库42座,大型水库5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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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 |
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显示,全市森林面积达4452.09万亩,森林覆盖率76.2%,活立木蓄积量11921.65万立方米。截止2018年底,自然保护区51处(含国家级3处、省级8处、市级1处),森林公园31处(含国家级10处、省级21处),湿地公园20处(含国家级13处、省级7处),国有林场50个。赣州人文、旅游资源非常丰富,风景名胜众多。截止2018年底,全市共有风景名胜区9处(含国家级4处、省级5处),地质公园4处(含国家级1处、省级3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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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
赣州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有色、稀土和萤石矿产资源产业基地。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110种(含亚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76种,列入资源储量表矿产地435处(不含铀矿),其中大型24处、中型86处、小型325处。查明资源储量居全省首位的有:黑钨矿、离子型重稀土、离子型轻稀土、萤石、锡矿、钼矿、铋矿、锂辉石、钛铁矿、电气石、锆英石、透闪石、麦饭石、化工用白云岩、电石用石灰岩和地热等16种;排第二位的有:锆矿、铯矿、锰矿、岩盐、高岭土、滑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等7种;居全省第三的有:水泥用灰岩、铟矿、铷矿、钽矿和长石等5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