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2020〕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 目标任务
到2025年,力争全市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1家以上、全产业链集团企业2家以上;培育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以上;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0个以上、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5个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三) 建立健全标准配套体系。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编制与我市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标准图集、工法、手册指南等,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 推广适宜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要求的预制部品部件,推广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智能化等成套技术。全面推广使用钢结构、预制内外墙板(含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空调板等成熟技术,鼓励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宜居创建村庄、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五) 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条。规划建设以章贡区、于都县、信丰县等为中心,多点补充的装配式建筑产业格局。引导已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园区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生产基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与装配式建筑配套的绿色建材,促进全产业链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六) 规范装配式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经住建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七)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研发。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人员专项技术培训。鼓励驻市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研究,将符合科技创新要求的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列入科技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八) 加强项目落实与监管。
1. 将工程建设项目中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在方案审查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并将意见纳入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2. 将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政府投资兴建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中。对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报发改部门前,征求当地住建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3. 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核发部门〕
4.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九) 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定期召开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十) 加大政策支持。
1. 降低用地成本。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全面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2. 金融和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对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提供装配式建筑确认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在不超过当地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3. 财税支持。对新开工建设的实施混凝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2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受益财政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对实施混凝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20%、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施工企业,其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后作为缴纳基数减半计取收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 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下同)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对项目部分单体建筑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的,其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容面积不超过规划方案所涉部分单体建筑计容面积的3%。土地出让时已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超过规定比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容面积不大于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建筑计容面积的3%,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装配式工程建设项目计算报建费时,外挂式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 预售支持。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降低装配式商品房预售楼栋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25%降至15%,可采取5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 运输支持。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7. 行业扶持。贯彻标准化、模数化设计理念,推进部品部件标准化,实现通用化社会化生产,降低装配式建筑的综合成本。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标识。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 严格督查考核。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滞后的进行通报。开发建设单位未履约或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将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二)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大力营造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
附件:赣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赣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