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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稿)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0〕42 号

赣市府办字〔2020〕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2020 年 5 月 25 日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响应程序

3.3响应措施

3.4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救灾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赣州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争取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赣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赣州武警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赣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赣州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机场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及时调运粮食、食品及生产、生活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赣州武警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市场监管局参加。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赣州广播电视台参加。主要职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根据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3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6)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7)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