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2025年,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从源头治理到末端监管,全链条发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进行审查案
2025年10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外卖平台在赣县区的代理商,未依法对入网商户“赣县区也铁餐饮店”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许可证展开调查,确认该证件系伪造。该餐饮店在未实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入驻平台并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该店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运营主体)在赣县区的授权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内商户入网审核及平台日常管理。涉事店铺“赣县区也铁餐饮店”[网店名称:小安食堂·现炒赣菜(星州润达店)]于2024年11月9日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功入驻“饿了么”平台,至2025年6月20日被当事人关停期间,共产生有效订单2524笔。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依法承担对入网经营者资质真实性的审核责任。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代理商未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体现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环节监管的强化。通过依法规范平台经营行为,有力震慑相关违法主体,进一步压实平台审核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米果案
2025年9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米果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以下称“当事人”)在生产散装米果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2025年1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现场6名从业人员中有5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未在加工区域查见柠檬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米果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柠檬黄”项目实测值为0.0469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及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11日,根据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和章贡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当事人在2025年2月24日、2月25日分别销售给信丰县、章贡区的散装米果中,均被检出含有柠檬黄成分。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违法使用柠檬黄生产散装米果,且拒不提供柠檬黄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米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采购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系一起食品小作坊屡禁不止、持续违法的典型案件,反映出个别生产者主体责任缺失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监测与线索联动,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跨区域追溯与闭环查处,有效阻断了非法添加食品流入市场,从源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该案的办理,不仅对同类小作坊生产者形成有力震慑,也推动相关行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促进传统米制品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转型,切实保障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权益。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某加工生产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瓷砖胶案
2025年9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某某加工生产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瓷砖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南康区蓉江街道内一瓷砖胶生产窝点涉嫌加工生产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谢某某(以下称“当事人”)加工生产场所现场查获印有近似“德高”注册商标标识的成品瓷砖胶精装Ⅱ型(超强力)20kg/包,468包,精装(大板)超强型20±0.5kg/包,298包;印有“德高”标识空包装袋,精装Ⅱ型(超强力)2800个;印有“德高”标识红色包装,精装(大板)超强型2000个,印有“德高”标识精装Ⅱ型(超强力)绿色包装袋4000个。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起未经“德高”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加工生产侵权瓷砖胶。截至案发,共生产成品瓷砖胶886包,已销售120包,剩余766包被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共计13290元。当事人加工生产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瓷砖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瓷砖胶作为建筑材料,其在粘结强度、耐水性、耐老化性等方面均有严格的技术标准。假冒的瓷砖胶,普遍使用劣质原料、随意调整配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通常在使用数月至数年后出现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领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了建材市场环境,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人身财产安全。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1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商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内有110余名老年人正在观看《长寿有方第9天》宣传视频。在宣传中,当事人声称其销售的“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具有“抗癌、抑制肿瘤、解决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自制泡酒能“改善风湿、痛风”等,均明示或暗示产品具备治疗作用。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以免费赠送脸盆、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55岁以上中老年人到店,并采取会销形式每日组织4场商品宣传,播放《长寿有方》系列视频推销商品。截至案发,上述两类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大余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中,经营者以“免费领取礼品”为营销噱头,精准锁定55岁以上中老年消费群体,通过密集组织线下集中营销活动营造消费氛围,并辅以《长寿有方》系列视频进行产品背书,最终虚构产品具有“抗癌消瘤”“治疗风湿骨病”等医疗功效。此类行为充分抓住老年人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及易受情感诱导的心理特征,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更因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风险警示、普法宣传等方式强化对老年群体集中营销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都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8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5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件过程中,溯源查明于都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为涉案过期啤酒的供货方。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提取其销售系统电子数据。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商品单价异常的送货清单、销售记录及相关银行业务回单。经查,当事人为减少经营损失,自2024年4月起,故意向多家餐饮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279.17元,违法所得为851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于都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啤酒已过期仍故意销售给餐饮单位用作菜品原料,属于主观故意违法。此类行为不仅直接危害食品安全,更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与商业诚信,以不正当手段挤占诚信经营者市场空间,损害“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惩处,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的有力震慑,有助于倒逼食品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守责”转变。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木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木制床案
2025年5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木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木制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木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01#木制床,经抽样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抽检批次型号木制床共30件,已销售28件,产品货值金额7360元,违法所得3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木制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家具产品中的甲醛超标问题,已成为危及公众健康的重大隐患。短期接触可能引发眼部刺痛、呼吸道不适等急性症状;长期暴露则可能破坏免疫系统平衡,导致记忆力减退、神经功能紊乱等慢性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以“零容忍”态度守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并通过典型案例震慑行业乱象,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更是对全行业的一次深刻警示——在健康与安全面前,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加油站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7月21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加油站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加油站(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开展的促销活动中,竖立在道路旁的活动架车贴、放置在抽奖箱旁的宣传单及洗车卡上均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石化某站所有”字样,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事关消费公平与市场诚信。本案中,当事人以“最终解释权”方式设置不公平合同条款,企图规避应尽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既对违法主体形成惩戒,也对相关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合格儿童运动鞋案
2025年7月18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生产不合格儿童运动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7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一批下架召回的儿童运动鞋(款号:X4BF013-3,生产日期:2024-05-04),该批次产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24年3月8日,当事人接受杭州某公司订单,生产100双上述款号儿童运动鞋,单价59元/双,并于2024年5月8日前交付一级经销商进行销售。2024年7月1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在流通环节抽检该批次产品,并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该鞋后衬里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联苯胺)含量为505mg/kg,鞋舌印花部位含量为554mg/kg,超过国家标准限值25倍以上,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儿童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石城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对儿童旅游鞋抽检不合格案件的查处,具有多重典型意义。从健康守护看,此类案件多涉及邻苯二甲酸酯超标等问题,该物质可干扰儿童内分泌,影响生长发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直接阻断了“问题童鞋”对儿童健康的潜在危害。从责任压实看,既通过罚款、没收等处罚倒逼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又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准入审核与动态监控机制,破解监管盲区。从监管示范看,案件查处响应了《童鞋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六部门“三年行动方案”落地的具体实践,为全链条治理儿童用品安全提供了执法样本,也向社会传递了守护儿童“足下安全”的坚定立场。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平寨沟腐竹”案
2025年4月2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丰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平寨沟腐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平寨沟腐竹”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5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幼儿园(以下称“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食堂储物架上存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平寨沟腐竹”0.978kg。该产品由安远县新龙乡味佳食品加工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为60天,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学前教育。涉案“平寨沟腐竹”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从“平盛干货批发商行”购进,共采购1件(3kg),采购单价为100元,保质期至2024年12月19日。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使用台账,过期后使用数量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平寨沟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信丰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家庭安宁与社会稳定,是教育教学秩序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民生保障水平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指标。本案的查处,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对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形成有力警示,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材采购、储存与使用管理。
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南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6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南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龙南市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母婴用品销售,于2023年1月8日通过微信渠道从上海某公司购进一批标称为“贝亲”(Pigeon)品牌的奶嘴和奶瓶。经商标权利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店内剩余涉案商品属于侵犯“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龙南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品牌的奶瓶、奶嘴等母婴用品,往往在外观上高度模仿正品,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购买和使用此类侵权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更存在产品质量与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婴幼儿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既是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也有助于净化母婴产品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对正规商品的辨识度和购买信心,推动形成安全、放心、规范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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