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店宾馆价格行为,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全市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标示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内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实施哄抬价格行为。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宾馆酒店等服务机构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不得实施串通涨价行为。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协议、协商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执法检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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